• 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注意答客問
  • 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
  • Incopro「網站封鎖之成效研究」報告
  • 有限合夥免稅 行政院拍板
  • 文化部搬遷資訊
  • 宜蘭就是電影--宜蘭縣政府影視協拍中心
  • 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政策說明會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指導「專業編劇班」開課!
  • 修正公布國產電影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 交通部觀光局同意本會會員申請放置各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折頁,歡迎善加運用
  • 搜尋
回首頁加入會員 忘記密碼
登入
  • 公告資訊
  • 公會簡介
    • 歷史沿革
    • 成立宗旨
    • 組織架構
  • 最新消息
  • 政策法令
  • 輔導金
    • 電影後製及映演補助
      • 1.後製補助
        • 1.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98/5/7日修正
        • 2.電影片製作完成及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100/2/14修正
      • 2.行銷補助
        • 2.行政院核定「國片院線」映演場所及每日補助上限 100/12/15訂定
        • 國內
        • 1.市場推廣--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及映演補助辦理要點101/2/21
        • 國外
        • 1.市場推廣--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100/5/3修正
        • 2.市場推廣--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99/02/11修正
    • 電影融資
      • 1.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有聲出版事業優惠貸款要點
      • 2.經濟部工業局優惠貸款
    • 創投
      • 1.國發基金─文化創意產業
        • 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2/3總統令制定公布
        • 2.國發基金(1億元以上)
        • 3.文建會(1億元以下)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2/3總統令制定公布(母法)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99/12/3訂定(子法)
          • 文創委託投資管理,入選12家專業管理公司名單2011/7/25發佈
        • 4.中小企業(按影片需求投資)
          • 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99/9/6修正
          • 2.行政院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
          • 3.業者透過18家管理窗口,向中小企業申請(在附件下載的最下面一檔案)
      • 2.香港亞洲電影投資會
      • 3.金馬創投會議
    • 中央性
      • 4.國科會補助「台灣科普傳播事業發展計畫」100年度起試辦4年
      • 1.電影輔導金
        • 2.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101年分兩梯次申請,分別是4月與9月)
        • 3.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100/10/6
        • 4.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作業要點99/8/13修正
        • 1.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補助要點(民囯101年甄選一次,7 月1日收件)
      • 2.學生及新人導演適用
        • 1.第35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 2.101年度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
        • 3.101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
      • 3.學生適用
    • 地區性
      • 地區性協拍資源
  • 影展
    • 國際影展
      • 第一類國際影展
      • 第二類國際影展
      • 第三類國際影展
      • 第四類國際影展
    • 國內影展
    • 國民性影展
    • 學生影展
  • 票房
  • 活動剪影
  • 商店街
  • 教育訓練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99/12/3訂定(子法)
    首頁 › 輔導金 › 創投 › 1.國發基金─文化創意產業 › 3.文建會(1億元以下)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93023882號、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開發字第099000412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投資
    文化創意產業。

    第三條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其申請
    程序如下:   

    一、申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
    )辦理。   

    二、申請投資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由國發基金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建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建會、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第五條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

    三、投資計畫書。

    四、營運計畫書。

    五、其他為評估投資所需之文件、資料。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相關檢附 之文件、資料,應適用國發基金訂定
    之規定。

    第六條  文建會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得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

    審議會由專業人士、國發基金、文建會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
    二十一人共同組成,其中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

    前項專業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   

    一、具財務、市場、管理或產業政策等專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

    第七條  審議會委員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不得對外洩漏
    因受理審議案件所知悉之內容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

    第八條  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
    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審議會應 令其迴避。    

    第九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建會得解聘之:   

    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

    第十條  審議會之審議任務如下:   

    一、是否投資之審議。

    二、投資後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文建會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二、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

    三、經營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

    四、財務規劃之合理性。

    五、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六、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

    七、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

    八、投資協議之適當性及穩妥性。

    九、申請次數。

    十、投資金額及占該次募資金額之比率。

    第十二條 文建會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

    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建會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付
    至信託專戶,再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第十三條 文建會應就申請案之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對通過之投資案進行管理。

    文建會應就審議通過之投資案,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通知
    國發基金。

    第十四條 文建會通過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其績效除投資報酬率等財務性指標外,得依投資目的
    及其產業特性,設定下列之評量指標:

    一、創造就業人數。

    二、自行研發智慧財產權數量。

    三、創造文化創意產業產值。

    四、市場占有率或拓展成長速度。

    五、其他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特性之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 文建會得對欲申請投資之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諮詢、轉介、媒合、輔導及獲取資金等
    協助。

    第十六條 文建會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他
    機關或專業管理公司辦理。

    專業管理公司受委託辦理投資審議者,應同時出資共同參與投資;其最低投資比率,由
    文建會定之。

    第十七條 文建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需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之管理費及委任
    專業管理公司之管理費,經國發基金核定後,由信託專戶支應。

    第十八條 文建會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
    為限。

    文建會就前項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
    及審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

    第十九條 文建會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盈餘,應撥還國發基金。

    第二十條 文建會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中央性
      • 地區性
      • 電影後製及映演補助
      • 創投
      • 電影融資
    • 相關連結
    • Related Links
    • down
    • up
        • AD_04
        • AD_03
        • AD_02
        • AD_01
會址:108 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96號5樓 電話:(02) 2331 4672‧(02) 2311 8542 傳真:(02) 2331 5053‧(02)2381 4341
E-mail:
filmtp@ms78.hinet.net
© 2011 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 All Rights Reserved
.
şişli escort taksim escort mecidiyeköy escort ümraniye escort istanbul escort istanbul escort beşiktaş escort beylikdüzü escort şişli escort şişli escort istanbul escort ümraniye escort taksim escort şişli escort ümraniye escort kartal escort şirinevler escort maltepe escort mersin escort izmir escort istanbul escort pornohub kadıköy escort vip escort sex filmi sex hikaye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erotik shop işitme cihazi izmir işitme cihazı istanbul işitme cihaz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