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提醒我國赴中國大陸發展藝人相關注意事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該會網頁答客問專區致有「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注意答客問」(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4914&ctNode=5640&mp=1),檢附該答客問如下:
臺灣藝人前往中國大陸表演,應注意哪些事項?遇到問題時,有何協處管道?
答:
(一)臺灣為自由多元社會,流行音樂及影視作品在此環境中展現旺盛的生命力及創造力,兩岸接觸頻繁後,這些作品受到對岸民眾的喜愛,也吸引臺灣藝人前往對岸發展,開拓演藝事業。惟兩岸體制不同,處事思維及習慣也有差異,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前,應與相關主辦單位、經紀公司充分的溝通,並預先瞭解相關法令、資訊,才能妥善保障自身權益。
(二)目前中國大陸針對境外藝人在當地從事商演,訂定有營業性演出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對於辦理演出活動的單位、演出內容、演出場地等均有嚴格的要求及審核程序。另中國大陸為管控巿場秩序,也會不定時發布具約束力的各項文件,例如關於加強管理電視頻道節目意見(又稱限娛令)、有關電視頻道節目編排工作的通知意見 (又稱加強版限娛令)等。
(三)臺灣藝人至大陸演出應注意事項:
1、中國大陸為防範境外流行文化對其人民思維可能產生的影響,對於境外藝人在當地舉辦演唱會、巡演活動有嚴格的管制,審核項目除了客觀的場地條件、演出曲目、主辦能力等,尚包括參加演出藝人的背景。陸方民間主辦單位也可能推測審核底線,更限縮解釋空間;亦可能因當時的情勢與政治氛圍,無預警停辦演唱活動。(例如在每年3月中國大陸「兩會」舉辦期間、六四紀念期間、十一慶祝期間,屬於中國大陸較敏感時刻,對於在該時段舉辦之境外演出活動審批較為嚴格等)
2、確定主辦單位是否具有舉辦活動之合法性。(陸方明訂中國大陸具2年以上舉辦演出經歷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才可辦理相關涉臺演出活動。例如,曾有我藝人接受中國大陸不具主辦演唱活動之公司邀請,前往中國大陸演出,最後該公司未給付藝人演出費,事後也找不到該主辦單位。)
3、確定參與演出的活動安排須經許可。(陸方明訂所有演出內容必須事先經官方核准,臨時的安可曲或超時演出均不被允許。曾有我藝人因前段節目佔用其表演時間,仍堅持要把表演曲目唱完,竟遭中國大陸主辦單位以超出表訂演出時間,要求停止表演。)
4、確定演出場地的合法性。(演出場地若未經中國大陸官方批准,無法進行正式宣傳,也可能被迫取消或臨時轉換場地。例如曾有我樂團赴中國大陸為未經許可之表演場地,例如餐廳、lounge bar演出,後來遭舉報禁唱,且影響其日後前往中國大陸演出的機會。)
5、演出契約中對於相關權利義務應有詳盡完整規範。(為免日後爭議,應對演出內容、演出費用給付的方式及條件、工作場域的安全維護等有詳盡的約定。例如曾有我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陸方主辦單位竟未給付表演費尾款予我藝人經紀公司,或陸方要求藝人額外出席活動等。)
6、應投保相關意外醫療保險。(例如曾發生我藝人赴中國大陸演出,由於當地工作人員操作設備不當,造成我藝人身受重傷,之後藝人包機返臺就醫。)
附註:赴中國大陸之國人在遭遇人身安全及急難事件時,可撥打「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886225339995(須付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