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第一期徵件,自即日起正式啟動,徵件時間至6月30日截止,歡迎各地劇組團隊踴躍投件!
高雄市電影館位於浪漫愛河畔、鹽埕國中旁(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10號,網址:kfa.kcg.gov.tw,電話07-5511211)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執行要點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執行要點--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2日第1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局為與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共同合作,補助及投資電影製作,以扶植電影產業並促進城市行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及投資,以依電影法第六條規定取得許可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所製作之電影片為限。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電影製作,並以高雄市電影館為執行機關。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基金會投資電影製作。基金會為投資電影製作,應設電影發展基金專戶。
五、電影片具備下列條件者,執行機關及基金會得分別予以補助或投資其電影製作:
(一)內容以本市為背景或具有足以辨識本市之城市意象。
(二)補助或投資後二年內完成製作並上映。
(三)具有商業價值及可行性。
電影片同時獲補助及投資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高於投資金額。
六、本局為審查電影製作,應設補助及投資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成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執行機關及基金會各派代表一人,並遴聘具電影製作、發行及財務等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組成之。
電影製作之補助及投資得合併審查。
七、基金會投資電影製作,應與電影片製作業者及其他投資者依投資比例分配結算資金,並回存電影發展基金專戶。
前項結算資金,應分配至電影上映或發行後五年,並以投資金額為上限。
八、本局或基金會為控管補助及投資之資金流向、辦理帳務稽查及確保其他法律關係,得委託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九、電影片製作業者接受基金會投資者,應於電影上映或發行後五年內,或基金會分配結算資金達投資金額前,依下列規定向基金會提交經會計師認證之財務分析報表:
(一)第一年應每季提交財務分析季報。
(二)第二年起應每年提交財務分析年報。
十、基金會投資電影製作,應與電影片製作業者簽訂投資 契約,載明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事項。
十一、基金會為投資電影製作,應擬具投資計畫並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