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相關稅賦減免措施
一、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可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文化藝術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之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優惠。
二、關稅:
(一)電影片製作業、發行業、映演業及電影工業進口影視媒體專用 器材或車輛,可依「影視媒體專用器材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書申請須知」申請免繳關稅證明書。
(二)依「關稅法」規定,應徵關稅之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者,免徵關稅。
(三)依「關稅法」規定,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三、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投資抵減:
(一)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部分: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可依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投資達一定規模之電影片製作業之創立或擴充,其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電影片製作業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限制內。
(二)電影片製作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部分:
電影片製作業如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或提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等,可依「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電影工業以數位化器材、設施及技術完成電影攝製後續製作部分:
以數位化器材、設施及技術完成電影攝製後續製作之電影工業,可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四)公司投資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部分:
1.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支出金額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費用,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支出金額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部分:
1.公司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投資計畫所購置符合規定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得自投資計畫完成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前項機器、設備已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得就其適用本條例規定抵減率之抵減差額申請抵減。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不得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