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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防部支援「國內、外影音製作業者及新聞媒體採訪、拍攝」審核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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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支援「國內、外影音製作業者及

    新聞媒體採訪、拍攝」審核管理作業規定

    壹、依據:

      一、電影法(民國98年1月7日修正,如附件1)。

      二、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民國96年1 月9日公布,如附件2)。

      三、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民國101年10月24日修正,如附件3)。

      四、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人員安全調查執行要點(民國95年7月21日修正,如附件4)。

      五、國軍強化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訂頒,密級)。

      六、國軍保密工作教則(民國97年8月11日令頒)。

      七、國軍新聞工作實務手冊(民國95年3月14日令頒)。

    八、國家機密保護法。

      九、要塞堡壘地帶法(民國91年4月17日修正,如附件5)。

    貳、目的:

    為響應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維繫與國內、外影音製作業者暨新聞傳播媒體良性互動關係,藉由提供接待服務、良好溝通管道、支援影視業者拍攝及開放媒體申訪等作為,在確保國防資訊安全前提下,輔以適度審核管理機制,依分層負責之原則,研訂本作業規定,明確律定責任,俾提昇國軍形象,發揮政府整體效能。

     

    叁、支援對象:

    一、國內、外(不含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合法登記影音製作業者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影視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暨各縣、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部門)審認資格,並推薦之影視事業。

    二、支援拍攝影片內容屬性須經文化部門審認,屬「國產電影片」或「外國電影片」(不含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者。

    三、國內、外各大電子、平面新聞傳播媒體(以下簡稱新聞媒體)向國防部申請軍事新聞採訪、部隊專題報導、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統由軍事新聞處辦理。

    四、影視業者未經文化部門函轉國防部,自行函文國防部各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支援單位)者,一律不予受理。

     

    肆、支援範圍:

    一、第一類型:提供軍事資訊(資訊著作權屬國防部所有者)。

    二、第二類型:

    (一)提供營區、營舍、訓練場、活動場所、工事等靜態場景及人

    員活動、訓練之取景。

    (二)提供堪用之經理裝備、陣營具等設備,支援參訪、勘景及拍

    攝作業。

    三、第三類型:支援人員、武器、裝備協助參訪、勘景、拍攝及受訪作業。

    四、第四類型:支援軍事新聞採訪、部隊專題報導、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

     

    伍、支援原則:

    一、第一類型:應符合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第二類型與第三類型:應提出計畫書(包括事業登記證、相關完稅證明、完整拍攝企劃、完整製拍劇本、製作資金來源、欲進入營區工作人員【含演員】詳細名冊、照片【近3個月內】及申請支援內容項目等),經文化部門審轉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符合下列事項者,並簽奉各級權責長官核定,雙方簽署同意保證切結後,得提供相關支援:

    (一)影視內容:

    1.須符合當前國家立場與政府政策,且無詆毀國家元首、政府官員或施政成果之爭議性情節。

    2.須符合社會慈善或公益行為,且有助於匡正人心或倡議善良風俗、宣揚優良傳統文化。

    3.拍攝內容須有助於增進全民國防意識、宣揚國防政策、塑建國軍良好形象。

      (二)不得影響單位戰備演訓、官兵權益與人員生活作息。

      (三)勘景及影片拍攝所需使用場景、處所、武器、裝備等,須不違反軍事安全之法令規定。

    三、第四類型:新聞媒體採訪、報導及邀訪過程須配合遵守「國軍新聞工作實務手冊」及「國軍保密工作教則」之相關採訪須知及保密規範。

     

    陸、權責區分:

    一、第一類型:應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由軍事資訊產製或保管單位核定。

    二、第二類型:各軍司令部所屬支援單位由文化部門函轉各軍司令部審核,簽奉核定後辦理支援,並副知國防部備查;中央直屬單位(機關)由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簽會各局、司、次、室等單位後,簽請權責長官核定。

    三、第三類型:由文化部門函轉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以專案方式就支援項目召集相關聯參單位及各軍司令部審查,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

    四、第四類型:新聞媒體有關軍事新聞採訪、部隊專題報導、部隊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應協調政治作戰局軍事新聞處辦理,權責區分如后:

    (一)由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後備、憲兵指揮部、國防大學等支援單位考量單位任務、特性、機敏性及保密安全等因素,適切規劃接受新聞媒體申訪、報導、拍攝及官兵受訪,並由軍事新聞處督導。

    (二)單一新聞媒體申訪、報導、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包括兩個以上支援單位者,由軍事新聞處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如屬單一支援單位者,由該支援單位所屬司令部依權責辦理。

    (三)新聞媒體申訪、報導、拍攝及官兵受訪對象為支援單位之所屬機關(構)、部隊(單位)時,由支援單位依上開原則辦理。

    五、支援拍攝項目涉及營區、營地借用,應依民國100年5月11日國備工營字第 1000006447 號令修正發布「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處理原則」協調軍備局工程營產處辦理;涉及空置眷舍借用,應協調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辦理。

     

    柒、作業流程:

      一、申請勘景、拍照階段:

      (一)應由文化部門審轉影視業者勘景、拍照及進入營區申請,區分各軍司令部及中央直屬單位(機關),分由各軍司令部及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接洽,並簽奉權責長官辦理。

      (二)影視業者勘景、拍照及進入營區申請屬各軍司令部機敏處所者,統由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簽辦。

      (三)核定支援勘景、拍照單位須指派政戰官及保防官全程協助勘景、拍照及影像審查事宜。

      (四)核定支援勘景、拍照單位應先期規劃限制區域及動線,限制進入機敏處所;並應遴選具工作經驗、保密警覺良好人員,先期完成編組接待,並實施任務提示(講習),律定接待、引導重點。

    二、支援案件受理階段:

      (一)接獲文化部門申請支援案件後,即依本規定支援對象、支援範圍、支援原則及權責區分,分由相關部門(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軍事新聞處、軍眷服務處、軍備局、各軍司令部)依權責受理,並主動與申請影視業者聯繫、協調(如附件6)。

      (二)各支援單位主管部門,應與文化部門及申請影視業者先期協調有關協拍支援能量等事項,避免影響正常訓練與任務遂行;倘有無法配合部分,應於支援拍攝案核定前,儘速告知文化部門及申請影視業者。

      (三)新聞媒體申請軍事新聞採訪、部隊專題報導、部隊專案紀錄片拍攝及官兵受訪案件,應於前兩週前提出申訪企劃書,包含採訪目的、對象、大綱、範圍、方式、記者名冊(含近3個月內照片)及所需支援等事項,俾利協調、評估、審查及規劃作業。

      三、資料審查階段:

      (一)支援單位保防部門依相關規定,針對申請進入營區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相關人員,應辦理安全調查;全案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前,主管部門應檢附被調查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函文、會辦等書面方式,造冊送請保防安全部門實施安全調查。

      (二)相關刑事案件紀錄中,應予保密部分,不得違法要求提供;另針對陸籍人士、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20年之中國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入境人士,一律禁止進入營區從事各項活動。

      (三)保防部門安全調查所得結果,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還送主管部門憑辦。

      四、支援拍攝階段:

      (一)各主管部門完成支援拍攝案件審理並奉權責長官核定後,令頒各支援單位憑辦,各支援單位應就支援事項、期程、內容、安全管制等相關事項,與影視業者完成協調,詳盡告知本支援規定事項,並簽訂保證切結後,始提供支援。

      (二)核定支援單位於影視業者、新聞媒體採訪或拍攝前,應先期規劃限制區域及動線,限制進入機敏處所;另應指派政戰官或新聞官全程陪同協助採訪支援拍攝事宜,妥善規劃接待準備(如附件7)。

      (三)金門、馬祖、烏坵等外島、離島地區採訪及支援拍攝行程安排,應以曾公開之項目或據點為原則;另防區應指派政戰官或新聞官全程引導,並協請影視業者或新聞媒體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四)影視業者申請支援拍攝期間所需各項行政經費,應由該業者自行負擔,國防部各支援單位不得提供食、宿、軍車接送等行政支援;另申請支援影視業者如需夜間拍攝、取景時,以不提供行政支援為原則。

    (五)除經核准人員外,支援單位官兵不得私自接受詢訪,陪同拍攝人員應立即制止並適予疏處;另支援單位在不違背保密原則下,得為影視業者工作人員提供口頭簡報服務,避免分發書面參考資料。

    (六)支援採訪及拍攝過程中,影視業者或新聞媒體言行如踰越申請範圍,引導人員應勸導處理,避免發生衝突;如確認踰越支援規定,研判將有不良影響時,應協調勿作刊播,並立即聯繫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相關業管單位協助處理。

    (七)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完成採訪及拍攝等工作後,支援單位應由政戰官會同保防官及新聞官於當日完成影、照片拍攝內容審查,確認有無機敏(不妥)內容,如經發現須要求立即刪除,始可離開營區。

    (八)對於採訪及拍攝內容涉有報導洩漏機密資訊之事實,或從事與採訪及拍攝目的不符,經勸說仍不聽勸止者,除對其爾後申請案件,應予婉拒外,亦應研採法律應處作為,以維國防部暨各級單位權益。

    五、安全管制作法:

    (一)為防堵有心人士偽造(冒)證件入營,應加強入營人員證件辨識,並以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為主要查驗證件,倘發現異常或持用偽造(冒)證件者,應即循戰情系統反映,並洽請憲、警單位協處。

    (二)支援單位應加強會客室值勤人員教育,主動詢問及查察入營人員身分,並於影視業者、新聞媒體申請入營採訪、勘景及拍攝作業時,由保防官會同衛哨人員實施身分辨證,倘於辨證時查獲中國大陸人士身分者,除不得辦理會客進入營區外,並應即時循戰情系統反映;另倘發現有非經申請核准人員在營內活動時,應主動前往盤查、詢問與辨證,並逐級回報應處。

    (三)各支援單位營區主官、管應明確知悉所轄營區,是否為經本部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或經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並公告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俾能妥適爰引用相關法規;另為避免民人擅(誤)闖上述區域,達警示嚇阻效果,應於所轄區域周邊設置顯著標識及禁止測繪等警語。

    (四)活動結束後,各支援單位保防官應對支援影視業者參訪、勘景及拍攝區域等開放性場所實施巡查,以確保營區安全。

      六、審查回報機制:

    (一)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於採訪及拍攝全案完成後,應檢送全片至主管部門,並邀集各聯參單位及支援單位代表實施審片,經確認報導、拍攝內容與原企劃、劇本相符,無詆毀國家元首、政府官員、施政成果或破壞國軍形象等爭議性情節後,始可播出;如經審內容出現上述情形者,應要求影視業者或新聞媒體實施修剪,以維國防部權益。

    (二)影視業者及新聞媒體於各大電子、平面等媒體刊播後,各軍司令部及支援單位應密切注意是否有負面新聞產生,並立即循管回報,以利業管單位應處。

     

    捌、一般規定

    一、各支援申請案件於權責長官核定支援後,由支援單位先期完成影視業者接待、安全管制及支援拍攝具體作法(包含限制參訪、勘景、拍攝區域及相關人員編組),並於執行支援期程前,呈文副知本部核備,以利本部業管部門掌控。

    二、未經核准,擅自提供政府資訊或支援者,按其情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懲罰失職人員。

    三、支援新聞媒體、影視業者採訪、勘景及影片拍攝全程須確依本規定管制事項,恪遵各項安全管制及保密規範,支援項目須依奉核定事項辦理,新聞媒體及影視業者不可無故要求未奉核定事項,如有違反保證切結,支援單位應立即停止支援,並聯繫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相關業管單位協處。

     

    玖、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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