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著作權協處制度說明 請求協處原則 兩岸於民國99年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雙方同意建立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處理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宜。臺灣人民的著作(包含影視音、出版、文創等)在大陸遭到侵權時,如權利人依大陸法律規定,循正常法律途徑主張權益,於救濟程序中遇有不合理對待、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時,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請求協處。經本局審認確有上述情事時,將通報大陸對口單位處理。 請求協處條件 請求人已依大陸地區法令踐行救濟程序 大陸遭侵權之投訴方式(包括實體與網路遭受侵權之投訴) 向大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大陸「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 實體侵權:檢具齊全之文件,向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製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大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即地方版權局)進行投訴。 應檢附之文件 依大陸「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提供之。 向大陸侵權行為發生地或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營所在地之服務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提供著作權諮詢服務、受理維權援助請求以及舉報或投訴等事項,權利人可於大陸各地撥打其舉報投訴熱線「12330」進行諮詢或舉報。 「中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受理非法出版和侵權盜版活動舉報,可舉報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網絡等出版物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可於大陸各地撥打其盜版舉報熱線「12390」或逕上其舉報網站http://www.shdf.gov.cn進行舉報。 上述大陸之諮詢及舉報熱線,於臺灣撥打時,需於專線前加國碼002-86以及大陸各地之區碼。 請求人遭不合理及不公平對待或違反大陸法律適用原則 所謂受到不合理及不公平對待之情事,係指程序事項之處理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惟請求人在維權過程中如有無法舉證之事實或對引據條款無法充分舉證其違法事由時,即難認有不合理對待之情形。 所謂違反大陸法律適用原則,係指大陸地方版權局等相關機關不依或違反大陸法令規定為裁定或決定等情形。 請求協處方式 請求人如符合上述要件,已依大陸地區法令踐行救濟程序,但於救濟程序中遇有不合理對待、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時,得向本局請求協處。請求協處時應清楚敘明「請求協處事項、案件之事實及說明遭受不合理、不公平對待,或有違反大陸法律適用原則之理由與具體事證」,並檢附維權證明或裁定(或決定)書等相關事證,以書面(寄)送或以電子郵件向本局請求協處。 通報協處 請求協處案件,經本局審認相關事證,若確有遭遇不合理對待或違反大陸法律適用原則等情形者,將啟動協處機制,通報大陸國家版權局處理。 本局受理兩岸著作權協處案件窗口 電子信箱:jean00464@tipo.gov.tw;洽詢電話:02-23767152 林小姐 附件: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